五、保障措施
(一)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切实推进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各市、县要尽快制定本辖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本辖区城市照明具体节能任务,测算所需费用,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倒排任务完成时间。通过定目标、定任务、定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市、县于2011年1月28日前将本市、县城市照明节能工作方案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各市、县政府要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与节能服务企业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由节能服务企业出资进行节能改造,选择节能产品。省政府对因节能改造所减少的电费不进行核减,市、县政府可用于支付合同能源管理的费用和维修经费的补助。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对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另外,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出台《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实施细则》后,对符合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省里标准奖励一定数额的资金。
(三)建立健全节能管理长效机制。一是严格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进行建设。不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进行建设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二是城市照明项目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强化对节能指标的审查,禁止超标准设计。未经施工图审查或未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实施的照明设施建设项目,不予电费核定。三是对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看其建设是否符合设计和节能要求。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其新增电费不予核定。
(四)加强指导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县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加强对各市、县节能效益的评价、考核,对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完成较好的市、县予以表扬,对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完成不好的市、县,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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