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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保障措施

  (一)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切实推进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各市、县要尽快制定本辖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本辖区城市照明具体节能任务,测算所需费用,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倒排任务完成时间。通过定目标、定任务、定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市、县于2011年1月28日前将本市、县城市照明节能工作方案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各市、县政府要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与节能服务企业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由节能服务企业出资进行节能改造,选择节能产品。省政府对因节能改造所减少的电费不进行核减,市、县政府可用于支付合同能源管理的费用和维修经费的补助。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对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另外,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出台《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实施细则》后,对符合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省里标准奖励一定数额的资金。

  (三)建立健全节能管理长效机制。一是严格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进行建设。不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进行建设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二是城市照明项目设计方案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强化对节能指标的审查,禁止超标准设计。未经施工图审查或未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实施的照明设施建设项目,不予电费核定。三是对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看其建设是否符合设计和节能要求。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其新增电费不予核定。

  (四)加强指导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和督促各市、县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加强对各市、县节能效益的评价、考核,对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完成较好的市、县予以表扬,对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完成不好的市、县,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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