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开展对外交往,须提前报民政部门和外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建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会员单位提供政府有关政策咨询服务,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建立政府与会员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二、协调养老服务机构与入住老年人及家属关系,及时化解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三、建立养老服务协会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本行业的协会章程、行规行约及规范性服务合同,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的诚信建设。对违反协会章程、行规行约和服务合同,损害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热点、难点问题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意见,为政府制定养老服务业有关政策提供基础信息;
五、加强养老服务行业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定期组织各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专家和热心于养老事业的社会人士,对每个养老服务机构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质量和信誉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或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对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证书每年验审一次,养老机构应当在市或县(市)区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执业证书验审手续,验审合格经市民政部门登记后年检程序完成。
验审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申请办理执业证书验审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继续开展服务活动。同时,不享受政府的扶持优惠政策。
第五章 扶持与优惠
第二十八条 扶持对象:持有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通过年审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依照《
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济政办发〔2008〕44号)规定:
一、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