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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医护人员定期查房巡诊,每天一次。
  二、养老服务机构应设有医疗室,能处理老年人的常见病。医疗室配备药物柜,常用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配备齐全。
  三、建立老年人卫生医疗保健记录,每半年查体一次,并建立健全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档案,对入住老年人的发病、治疗和康复过程有较完整的资料。
  四、老年人患病要及时治疗,一般疾病可在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危重和急症病人应立即通知家属,送医院治疗。发现传染病的,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隔离。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定期组织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 夜间值班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要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养老服务机构的法人是本机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一、有条件的要安装火警报警系统,在厨房、车库、仓库等易燃地方放置灭火器。
  二、定期对房屋及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不安全因素,经常对老年人进行各种安全教育。
  三、老年人回家和外出探亲要有专人或亲属护送,进出时间要登记,以防意外事件发生。
  四、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建立值班日志,并认真记录,白班与夜班交接要有交接签字,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汇报。
  五、夜间值班要定时查看房间,汛期查看房屋,冬季要检查炉火、电褥子等,严防火灾和煤气中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服务费用以及捐赠的款物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负责管理财务收支事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账目日清月结,定期向老年人或家属公布账目。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资助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与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捐赠人、民政部门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款物使用情况,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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