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方(养老机构、老人、送养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三方责任和义务;
3、违约责任;
4、免责条款;
5、服务内容和方式;
6、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7、服务期限;8、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9、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第十五条 根据老年人日常生活的自理能力和需要,实行等级服务,分级照顾护理,做到热心、细心、耐心、周到、文明。
特殊照顾护理:24小时有专人护理,全面照料生活起居;
全照顾护理:对身体健康状况极差,功能活动严重障碍或减退,丧失日常自理能力,需有专人照顾护理的,提供日常生活起居服务,全面照顾生活;
半照顾护理:对身体状况较差,功能活动减退,活动能力受限,个人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的,安排护理人员协助老年人日常生活起居;
一般照顾护理:对身体状况尚好,功能活动尚可,活动能力较强,个人日常生活基本上能自理,需提供个人卫生、清洁、洗衣、购物和其他必要的服务。
护理人员与入住人员(能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特殊护理)的比例分别是:1∶7、1∶5、1∶3、1∶1左右。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该编制老人营养平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提倡实行分餐制。对病号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送饭到床前,自食有困难者,服务人员要喂饭。尊重少数民族老年人的风俗习惯。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
一、每周为老年人用品(餐具、茶杯及便器)进行消毒,内衣每周洗涤两次(夏季每日洗),外衣、床上用品每周洗涤一次。
二、做好老年人的个人卫生,每周组织老年人洗澡(夏季每日一洗)。定期为老年人理发、剪指甲,要做到老年人无长发、长指甲,引导老年人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三、对卧床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每隔1~2小时翻身一次,变换体位,检查其皮肤受压情况。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四、居室卫生:每日清扫房间一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臭虫等;每日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室内无异味;协助老年人整理床铺,更换衣服和床单,帮助老人翻晒被褥;每周大扫除一次,要做到地面、桌椅、门窗和墙壁无积灰,厕所清洁,无异味。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建立医疗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