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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成立养老服务机构的主体包括: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及华侨或其他国外申请人采取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成立养老服务机构所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济南市社会福利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服务设施。租赁房屋的要有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不得低于5年),新建的要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证明及发改委立项;
  三、严格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编号:JGJ122-99)、《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编号:GB/T50340-200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编号:JGJ50-200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本)设计、施工,并取得消防许可证;
  四、养老服务机构须设有老年人住养房间,伙房、餐厅、浴室、储藏室、康复娱乐室、医疗保健室、办公室和室外娱乐场所等设施;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护理人员要有健康证并定期参加民政或其他部门组织的业务、技能和素质培训。
  六、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卫生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医护人员;
  八、建立健全防疫机制并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验收报告;
  九、有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
  第八条 机构审批
  一、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国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直接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及华侨或其他国外申请人采取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应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后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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