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民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老年人福利事业发展,根据民政部《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制定了《济南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济南市民政局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济南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为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福利事业发展,根据民政部《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疾病预防与保健、临床医疗与康复、健身娱乐与旅游休闲、精神慰藉与临终关怀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须到县(市)区及以上民政部门申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实行法人管理,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 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第三条 养老机构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举的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的方向,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和项目执业,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 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国家以及省(市)现行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