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告示牌;
(八)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示牌;
(九)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大门口配备戴有标识的值勤人员,并劝阻与施工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施工场所。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围挡应当四周连续设置,除大门出入口外,不得留有缺口,并应当根据地质、气候、用材等情况进行专门设计制作,确保围挡的稳定、牢固、顺直、安全,并做好日常的维护和保洁工作;
(二)围挡宜选用砌体、金属夹心彩钢板等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条布、竹篱笆或者安全网等,在交叉路口的工地围挡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必要时可采用通透式围挡材料;
(三)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工地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围挡设置高度保持基本一致;
(四)不得贴靠围挡内侧堆放泥土、砂石等散状材料以及架管、模板等,不得将围挡做挡土墙使用。
管线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等施工现场,根据施工现场的作业情况,适时调整路栏式围挡。
第二十一条 鼓励建设工地的围挡外侧设置公益性标语、公益性广告。
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脚手架操作层及最底层内挡应当进行封闭防护,并在各步距间采取间隔防护措施。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每个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作业区和生活区主干道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并保持整洁。大门出入口应当设置阻水沟、车辆清洗坪和污水沉淀池,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确保净车出场。
市区快速内环内、太湖新城范围内以及城市主干道、景观道两侧桩基工程应当实行硬地坪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照平面布置图分区、分类并做到堆放整齐、有序、稳固,料堆上挂设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