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毛小平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道桥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改善市容环境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园林、城管、环保、住保房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委托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并对市(县)、区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文明施工设施,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