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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支持和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
  第二十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储备金制度。风险储备金按基金年收入的3%逐年提取,专项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储备金及其利息收入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风险储备金提取总量累计达到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后不再提取。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贴资金除中央、省财政补贴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承担。市、区财政的承担比例为6:4。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实际参保人数,按不低于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为社区和其他经办单位拨付代办工作经费,代办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期。因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保险关系自动中止,医疗保险费不退。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人员和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超支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县(市)人民政府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的首次参保人员从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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