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和政策宣传工作;督促、考核学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部门负责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份确认及补助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督、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各类学校在每年秋季开学时,负责统一组织本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代收医疗保险费,填制发放新参保学生医疗保险手册(卡),及时将参保学生信息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学生儿童每人每年230元;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每人每年360元。
第二十条 政府补贴和个人缴纳标准:
(一)学生儿童每人每年补贴200元,个人缴纳30元;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补贴200元,个人缴纳16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补贴280元,个人缴纳80元。
(二)低保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人员:学生儿童每人每年补贴215元,个人缴纳15元;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补贴300元,个人缴纳6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补贴320元,个人缴纳40元。
(三)“三无人员”由政府全额补贴。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或组织可以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或居(村)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