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立有利于参保患者“首诊在社区、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套政策;
(三)审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四)审核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及学校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市)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三)负责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四)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签订和管理;
(五)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审核、汇总、上报和本区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宣传组织工作,并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资格审查、关系变更、信息录入、汇总上报和医疗保险费收缴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助的筹措和拨付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并审定基金预决算;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预算和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