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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海宁市尖山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海宁市尖山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浙发改投资〔2011〕392号)


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报来《关于上报海宁市尖山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海发改投〔2010〕57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受委托进行咨询评估,并提出了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报告(浙规划院咨〔2011〕34号)。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随着海宁市东部区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区域内新增污水量随之增加,为有效解决污水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太湖流域水环境,促进海宁市东部区域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意建设海宁市尖山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尖山新区(黄湾镇)、袁花镇。
  项目单位为海宁市尖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海宁市尖山新区金牛路以东、安江路以南区块,工程总用地6.2961公顷。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污水处理厂、尾水输送管道及排放口工程。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5万立方米,附属建筑等设施按10万立方米/日一次建成。尾水输送工程设计规模为10万立方米/日,总长21公里,排放口工程设计规模为20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主体工艺采用“水解酸化+改进型SBR+混凝沉淀”工艺。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排放标准。
  四、项目总投资为24898万元,其中申请国内银行贷款13000万元,其余资金由自有资金解决。
  五、项目环保和节能措施基本可行,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下一阶段要严格按照环评和节能批复文件要求,落实相关措施。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浙环建[2011]5号)、能评批复文件(浙发改能评[2011]12号)、用地预审意见(浙土资预[2010]039号),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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