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30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已经2011年2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1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投诉方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缺陷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中对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工程质量的投诉处理。

第二章 投 诉 受 理

  第五条 投诉方投诉工程质量问题,应如实告知真实姓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多人投诉同一事项的应推选不超过5名的投诉代表人, 投诉方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投诉方提出投诉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投诉处理机构收到质量投诉后,根据质量投诉情况填写登记表,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