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已经2011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苏增添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调解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患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公平公正、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指导管理,组织成立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医调中心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患纠纷事件,正确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