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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渝府发﹝2011﹞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已经2011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

  根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安排,制定本年度立法计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三届七次、八次全委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314”总体部署和国发〔2009〕3号文件,把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质量第一、急需先立、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紧紧围绕“五个重庆”、统筹城乡、内陆开放、深化改革、改善民生、生态环保、市场监管、政府自身建设等重点,着眼全面推进“十二五”规划战略任务,努力为全市“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和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项目安排

  列入本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共134件,包括审议项目23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0件,政府规章13件;预备项目48件,其中,地方性法规23件,政府规章25件;调研项目63件,其中,地方性法规36件,政府规章27件。

  三、工作要求

  (一)保障工作进度。各起草单位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立法工作进度表,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集中优势力量推进项目的立法工作。对于审议项目,应当在2011年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单位要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于预备项目,要积极推进,条件成熟,并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可在2011年内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立法计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审议项目和预备项目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和工作进度,严格审查、认真修改立法项目送审稿,确保按计划进度完成立法计划。

  (二)相互配合推进。各起草单位要增强全局意识,从全市大局出发,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按照立法规范要求,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充分论证,听取公众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使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涉及的其他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立法工作。

  (三)加强沟通协调。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和情况沟通,坚持提前介入、严格审查、按程序送审。

  (四)推进评估译审。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选择2--3件政府规章,探索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按照“总揽全局、选择重点、急用先译、量力而行”的原则,选择《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3件政府规章作为试点项目,开展市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

  附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项目表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共69件)

  1.审议项目(10件)

序号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1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修订)

市残联

2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

市国土房管局

3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市交委

4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市政府应急办

5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修订)

市司法局

6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

市环保局

7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市工商局

8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市林业局

9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

市水利局

10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

市市政委

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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