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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以及做好2006―2010年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以及做好2006-2010年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
(穗卫科〔2011〕8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广州医学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继医教〔2011〕2号,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对2006-2010年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目标

  2011年5月底前完成我市卫生系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06-2010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从2011年开始,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改为年度验证。

  二、对象

  我市卫生系统全体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内容

  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卫科〔2008〕3号)以及《关于印发<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调整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穗卫科〔2002〕12号)要求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06-2010年完成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周期为5年。

  四、程序

  (一)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经主管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直局级单位和广州医学院审核,由广州市卫生信息中心受理并统一报送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验证。

  (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由主管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直局级单位和广州医学院负责审核验证。

  (三)市卫生局局属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单位审核后,由广州市卫生信息中心受理并报送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验证。

  (四)各有关单位从ICME系统打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电子学分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样式见附件2),加具审核意见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由各上级主管部门加具验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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