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1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以下12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一、对《
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有关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的修改
将《
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第
十条中“会同土地部门”一句删去。
二、对《
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和《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有关执法主体的修改
1.将《
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第
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同时,删去第二款中“水利”两字。
2.将《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第
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同时,删去第二款中“水利”两字。
三、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名称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