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同时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非广东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补充协议书
甲方:广东省教育厅
乙方: (非广东省生源免费师范生)
丙方: (市县教育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印发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师〔2011〕4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作为乙方已与其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免费师范生培养学校达成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补充。
第一条 甲方是在广东省内中小学就业的免费师范生的主管机关。乙方是非广东省生源的免费师范生。丙方是乙方任教中小学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
第二条 乙方毕业前通过广东省各级教育部门公开招聘途径,与广东省公办或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签订就业协议的,经乙方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来广东省就业,并可享受免费师范生有关政策优惠。
第三条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免费师范生培养学校达成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原件),以及与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经验证后原件退回)。
第四条 甲方承担《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中规定的乙方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义务,并同时享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中规定的乙方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利。
第五条 乙方承担《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中规定的乙方的义务,并同时享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中规定的乙方的权利。
第六条 丙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承担对乙方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乙方的待遇得到落实。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壹份存入乙方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