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11]14号)
自治区农牧厅,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函》(宁农计函[2011]17号)收悉。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设立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复函》(宁财(综)发[2011]12号)已同意立项,现将核定的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
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全区草原划分为温性草原、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草原化荒漠、温性荒漠及温性草甸草原五类,具体收费标准为:
1、长期征占用温性草原、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草原化荒漠、温性荒漠,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3300元/亩;温性草甸草原(六盘山、小黄峁山、瓦亭梁山、月亮山、南华山),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3600元/亩。
2、临时征占用温性草原、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草原化荒漠、温性荒漠,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2700元/亩;温性草甸草原(六盘山、小黄峁山、瓦亭梁山、月亮山、南华山),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3000元/亩。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的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四、自治区农牧厅或其委托的市、县草原监理站(所)为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主体,收费时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资金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