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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专利服务中心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专利服务中心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11]3号)


自治区专利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继续执行收费标准的申请》(宁专办发[2010]08号)收悉。宁夏专利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经过两年的试行,现已到期。经对收费项目成本测算,现将重新核定的宁夏专利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后的宁夏专利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收费单位向委托人提供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变更《收费许可证》, 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收费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并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准则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有效期至2012年12月25日。《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专利服务中心有关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08]47号)同时废止。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专利

 

 

 

1

发明专利

万元

1.00-2.5

 

2

实用新型专利

万元

0.8-1.5

 

3

外观设计专利

万元

0.5-1.5

 

商标

万元

 

 

0.5-1.5

 

反不正当竞争

万元

 

技术合同

万元

 

其他知识产权

万元

 

咨询

元/小时

50-100

 

专家出庭

元/小时

50-100

 

争议标的巨大的案件

万元

2%-4%

50万元(不含)以上

案情复杂、工作量大的案情

 

双方协商

 

 

1、案件涉及到检测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双方协商。

2、案件涉及到现场勘验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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