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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局关于认定南昌市妇幼保健所具备南昌市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批复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认定南昌市妇幼保健所具备南昌市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批复
(洪合医办字〔2010〕3号)


南昌市妇幼保健所:

  你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申请表”收悉,根据《南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认定你院具备南昌市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根据《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属于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请你院严格执行该规定,同时把好参合农民住院准入关,确因病情需要、符合住院指征者方可住院治疗,为参合农民提高优质、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并接受各新农合工作县区农医局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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