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2011〕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在所在地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健全各项配套措施,并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