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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5.2发生具有全省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政府新闻办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派员组成。在省卫生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5.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省的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人民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5 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组织研究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群众,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征用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因处置工作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3总结评估
  5.3.1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5.3.2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卫生厅要会同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组织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
  5.3.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1月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5.4恢复重建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要组织和协调当地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
  6 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
  6.1.1卫生应急队伍。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现场调查防控、伤病员救治、饮水及食品卫生监管等专业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和完善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加强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6.1.2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要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6.1.3社会应急力量。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财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卫生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装备补充及维护、应急物资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
  6.3物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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