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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队伍、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要责令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病区范围;对我省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病区实施封锁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大、中城市的疫病区或者跨省(区、市)的疫病区实施封锁以及封锁后可能中断干线交通的,需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房屋。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临时设置或启动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病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应急指挥部要将信息发布与其他应急措施同步部署,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发布事件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控:组织街道、乡(镇)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采取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省卫生厅组织对全省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省卫生厅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驻黔解放军、武警部队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涉及跨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国家和地区通报。
  (6)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工作。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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