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1.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厅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最迟不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应急办要及时汇总、分析、研判、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督促、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4.1.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境外涉及我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卫生、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做好疫病区现场划定,实行有效的现场管控措施,快速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防止事态扩大为主要内容的先期处置工作;明确临时救援人员及装备集结地域,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救援人员及装备到达事发地区;对进入疫病区车辆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有序畅通;按照信息报送规定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4.3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与终止
  4.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省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省长或其委托人审批,由省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直接提出应急响应的相关建议,报省长或其委托人审批后,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并报国务院、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响应。省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省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批,由省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必要时,省卫生厅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直接发布应急响应的相关指示或信息,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响应。市级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程序报市级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批,由市级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必要时,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直接发布应急响应的相关指示或信息,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响应。县级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程序报县级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审批,由县级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必要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直接发布应急响应的相关指示或信息,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4处置措施
  4.4.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