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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身心健康严重伤害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置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标准执行(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协同应对;依靠科技,加强合作,提高素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应急办)承担省应急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宏观指导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2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卫生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外事办、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政府新闻办、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民航贵州安全监管局、省红十字会、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的领导同志担任。在省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本预案修订和完善,组织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及器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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