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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4.责任分工。
  浙江省责任部门:由省发改委、舟山市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省台办、省能源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等部门和机构参与。
  国家指导与支持部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旅游局、台办、能源局、海洋局等。
  (三)建设海洋新兴产业基地。
  1.基本思路。围绕《发展规划》提出的海洋产业发展方向,坚持以发展海洋新兴产业为着力点,通过推进建设一批海洋装备制造基地、清洁能源基地、海洋生物医药基地、海水综合利用基地和海洋勘探开发基地,打造海洋新兴产业基地。
  2.推进重点。
  一是建设一批海洋装备制造基地。加快建设杭州、宁波、舟山海洋工程装备基地;建设以舟山为重点,宁波海洋工程装备和温州、台州、嘉兴等特种船舶基地为支撑的船舶工业基地;培育引进一批优秀海洋工程、船舶、石化装备、港口装备等领域的科研机构、科研型企业、科研团队和科研领军人才,建设杭州、宁波、舟山海洋先进装备制造研发基地。
  二是建设一批清洁能源基地。加快建设三门核电、秦山核电、龙游核电、苍南核电等项目,在东部沿海打造全国最大核电生产基地和核电关联产业基地;有序建设岱山长涂、定海岑港、嵊泗泗礁、海宁尖山等10万千瓦级和近海100万千瓦级风电场,逐步建设舟山东部、宁波象山、台州、温州海域四大百万千瓦级海上风电基地;积极推进燃料乙醇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建设宁波等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西气东输二线及新粤浙管道浙江段、宁波-台州-温州、金华-衢州-丽水、杭州-金华-衢州等天然气管网,打造天然气利用和LNG储运基地。
  三是建设一批海洋生物医药基地。推进建设温州中德生命科技园,加强高新技术项目和园区政策扶持,争取国家海洋生物及其制品质量检测中心落户,建成我国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规划建设舟山、台州、杭州等海洋生物工程产业基地,完善生态环保、科研服务、人才支持等公共平台建设,加强国外优秀海洋生物医药企业引进和本土领军企业培育壮大,推进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化发展。
  四是建设一批海水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杭州国家海水淡化技术装备基地和海水淡化技术研发基地,整合研发技术力量,组建浙江海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研究平台、产品中试基地。建设舟山海岛地区海水淡化示范基地,推进一批海水淡化重大项目、海水淡化和海水循环冷却技术装备依托工程,以及海岛扶持项目、重点改造项目。
  五是建设一批海洋勘探开发基地。依托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浙江大学等科研院所(校),加强海洋勘探业人才培养、技术储备、装备研发,成为我国重要的海洋勘探开发科研与教育基地。支持国家深海探测、深海取样设备、海底观测网络等科研及其产业化项目落户浙江,建设国家级深海取样装备研制基地。支持国家大洋勘查技术与深海科学研究开发基地建设。
  3.改革与创新举措。
  (1)规划方面。2011-2012年组织编制和实施《浙江省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浙江省建设清洁能源示范省实施方案》、《浙江省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浙江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等。
  (2)政策方面。制定《浙江省关于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江省关于加快清洁能源发展的意见》、《浙江省关于加快太阳能开发的意见》和《浙江省关于加快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意见》;加快启动海盐县核电关联产业发展改革试点。
  4.责任分工。
  浙江省责任部门:由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气象局、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省金融办、省政府办公厅口岸处、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参与。
  国家指导与支持部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商务部、气象局、能源局、电网公司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浙江省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省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在省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筹、协调并解决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实施《试点方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省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具体负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和协调推进小组决定事项,统筹推进试点中的相关工作。
  (二)健全推进机制。建立省、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联动推进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定期召开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将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列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视试点、关心试点、支持试点,加强工作交流,加大宣传力度,合力推进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三)加大投入力度。加大各级财政对海洋开发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和重大科教项目,项目所在市县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同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海洋产业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投资于市场前景广阔,具有高技术、高附加值,但投入较高、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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