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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2应急指挥机制
  当发生跨县(市、区)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组织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分灾种响应的相关规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做好应对工作。
  2.2.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灾害性天气可能形成或已出现气象灾害时,综合研判各类信息,决定是否进入应急状态。进入应急状态后,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等工作;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报告工作;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市、区)级应急指挥机制
  县(市、区)级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县(市、区)级应急指挥部应针对本地发生的气象灾害,先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3 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建设风廓线雷达、气象卫星资料接收系统,在乡镇和易诱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路段、山村、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多要素自动气象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建设应急移动气象服务系统。郑州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建设包括自动气象站、通信、指挥、实景观测、视频会议(会商)、天气预报制作及信息发布等功能的车载移动气象服务系统,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适度建设车载移动式天气雷达和风廓线雷达,提升突发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道、水务、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电监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各级政府组织气象等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应急广播系统、卫星专用广播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中国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多媒体气象预警发布机、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各级政府要在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商场、宾馆、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山区等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提前公告。
  3.3预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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