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资金整合,合理配置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加强涉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10〕59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各有关部门、地(市)、县(市、区)要统一思想,进一步加强涉农资金管理,创新资金整合方式,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在适当归并资金分类的基础上实行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的资金分配方式,形成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管理规范、运转有序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各地(市)要根据自治区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发展现状、产业建设需求,制定涉农资金的整体使用计划,对需要扶持的项目进行遴选排序、依次解决。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农业”的发展理念,在不改变资金来源渠道、不改变资金管理主体和不改变资金总体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将发展改革、财政、农牧、林业和援藏等渠道安排的农牧业特色产业项目资金统筹使用,分工合作,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和严格的奖惩机制。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扶贫办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西藏自治区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实行严格的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通过绩效考评加强资金管理和调控。
对滚动回收管理工作到位、成绩显著的地(市)、县(市、区),自治区将在设立的农牧业特色产业滚动回收奖励资金中按1∶1的滚动回收比例给予奖励。对滚动管理不善、资金回收较差的地(市)、县(市、区),自治区将暂停安排或减量安排下一年度的扶持资金,从紧审批新的农牧业特色产业项目。
(十一)进一步发挥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能人带动作用。通过重点扶持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能人来扶持项目区群众,抓好协会与会员、协会与农牧业龙头企业的紧密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互惠互利合作关系。同时,以灵活多样的组织方式,在发展中不断规范农牧业特色产业协会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不断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难以对接、农牧户与加工企业利益分离的矛盾,规避农牧户生产风险,使农牧民和高原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的特色产业项目有钱赚、有资金归还能力,以确保我区农牧业特色产业发展建立做得实、扶得起、长得大、成规模、能聚财、促增收的长效机制。
(十二)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监督管理。随着扶持企业、项目的不断壮大,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自治区工商、税务、财政等主管部门要依照职能及时为企业做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纳税指导、账务处理指导等服务工作。同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合规合法运作,切实保障扶持资金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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