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滚动回收具体环节的管理
(四)资金分配与回收。全区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采取整合统筹安排使用方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每个农牧业特色产业项目必须有滚动回收措施。对于项目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型项目投资可暂不回收,相应的资金由发展改革、林业、援藏等资金渠道安排;生产经营、生产资料、设备购置等资金由财政、农牧部门资金渠道安排,建立滚动回收机制,以做大做强农牧业特色产业。
(五)回收层级。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实行地(市)、县(市、区)两级回收、两级管理模式,资金回收权限、回收责任都在地(市)、县(市、区)。对于县级发展思路明确、项目效益明显、管理监督到位的,地(市)可将资金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回收的资金留在县(市、区)继续滚动使用。
(六)回收对象和回收比例。鉴于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安排的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除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型项目投资,其余原则上按不低于国家投资总额50%的比例回收,具体回收比例可根据扶持项目行业性质、扶持对象、效益等因素差别确定。对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资金,进行全额回收,如企业管理规范、运营健康、效益突出,到期及时足额偿还扶持资金的,若需进一步扶持,可另行申请,各地(市)应适当予以倾斜;对于扶持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资金,可以按照不低于50%比例回收或全额回收;对于项目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贫困户入股资金的,可不予回收,但必须对贫困户的分红利益、国有投入资本保全和扩大贫困户受益对象等指标作出规定,予以考核。
(七)回收年限。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自项目竣工投资的次年起,按照项目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差异,分3年和5年确定回收年限。对于生产经营周期短、资金周转快、经济效益明显的项目,在开始回收后3年内回收完毕;对于生产经营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经济效益相对不明显的项目,在开始回收后5年内回收完毕。
四、做好农牧业特色产业扶持资金滚动回收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八)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农牧业发展实际,统筹考虑项目经济性质、行业属性、扶持对象、资金周转年限、经济效益等因素,抓紧制定包括回收方式、回收类型、回收比例、实际回收额、绩效评价、奖惩机制内容的扶持资金滚动回收管理办法。扶持资金的滚动回收工作实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制,切实抓好制定扶持资金滚动回收制度工作,切实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好扶持资金回收入专户工作,切实加强扶持资金滚动回收分配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地农牧业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特色产业扶持资金良性循环机制,做大做强本地农牧业特色产业。由各地(市)、县(市、区)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特色产业扶持资金滚动回收制度和措施,并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名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农牧、发展改革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