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市政园林局、财政局应加强对政府财政投资新建园林绿地(广场)建设工程的备案、监管工作,并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新建绿化的养护管理等级意见,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作为绿化验收、移交、养护、管理、支付养护经费的依据。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绿地养护期满后,由市市政园林局组织建设、财政、审计、城管、监察等部门和建设、管理责任单位等进行竣工移交验收。验收合格后,市管绿地由市市政园林局、财政局共同指定具备养护资质的单位代行养护;每年10月份统一组织养护公开招标,并按招标价和考核结果结清上述时期的养护费用。交由各区管护的绿地由市市政园林局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发文移交各区招标管理。
第五章 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市管公共绿地的养护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财政负责筹措安排,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区管公共绿地养护经费由区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或筹集;其它投资主体建设管理的绿地,养护经费由该绿地的所有者(或业主)负责筹集。
第十五条 市财政会同园林部门核定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综合费用标准(包含绿化养护、补绿补缺、设施维护、环境保洁、秩序安保等)。
第十六条 市区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属于政府公益性项目,照明灯和景观灯的电费标准参照居民用电标准,分别由市、区财政局直接支付;亮化管线维修和灯具、灯带等低值易耗品更换费用,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设立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财政专户,所有市场化招标养护绿地,其绿化养护费用全部纳入专户,根据市市政园林局及相关部门月度综合考核结果,由市财政局按月直接支付至养护单位。
第六章 绿化养护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政园林局应加强对公共绿地养护效果、合同执行、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等的检查、考核与评比。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市政园林局应建立健全市区公共绿地养护市场化管理的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通过考核,每年评选出一批优秀养护单位和金牌项目经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城市绿化养护的考核工作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并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区及市有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