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根据行政区划和各相关单位管理职能,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职责划分如下:
(一)市管公共绿地:市、区财政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一级(甲类)和部分一级(乙类)、二级市区公共绿地,分别由市市政园林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二)区管公共绿地:市、区财政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市管公共绿地以外的一、二、三级公共绿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政府负责养护管理。
(三)社区绿地、单位绿地等由各绿地权属单位或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各区政府行使辖区管理监督职能。
(四)铜山区、贾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高铁站区绿化,由其区政府或管委会行使养护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市政园林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等按照职责和管理范围,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养护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建立相关台账,严格履行城市绿化管理职责。
第三章 市区公共绿地养护市场化管理
第八条 市区公共绿地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确定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并实行管养队伍淘汰制度。
第九条 参与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投标的单位,应具有三级及以上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质,并在技术、设备、人员等方面满足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需要。未取得绿化养护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市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活动。
第十条 实行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制度和考核年审制度。养护管理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到市市政园林局登记备案。
第四章 市区新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为保证市区新建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后期养护质量,工程招标时,应将工程建设养护期内的养护费用单独列项;工程养护质保期内,纳入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统一考核,根据市市政园林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或各区的检查、考核结果,从项目工程款中拨付养护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