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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违反公平、公开或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预付费;
  (四)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五)采取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
  (六)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向购房者传达虚假、夸大、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或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具体贯彻办法。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2:湖北省商品房销(预)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
  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公示信息项目

信息内容

备注

楼盘名称

 

 

坐落位置

 

 

土地性质

 

 

土地使用年限

 

 

容积率

 

 

绿化率

 

 

车位配比率

 

 

楼盘建筑结构

 

 

装修状况

 

 

水、电、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中介服务收费)

(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物业公司名称

物业服务

内容和标准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代收代办费用名称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服务性收费,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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