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公平、公开或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预付费;
(四)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五)采取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
(六)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向购房者传达虚假、夸大、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或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具体贯彻办法。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2:湖北省商品房销(预)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
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公示信息项目
| 信息内容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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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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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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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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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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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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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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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配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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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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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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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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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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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收费)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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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名称
| 物业服务
内容和标准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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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办费用名称
| 收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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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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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服务性收费,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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