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各项税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应按照《湖北省商品房销(预)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湖北省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一览表》(见附件)规定的形式,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库)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朝向、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和优惠方式,如有多项优惠措施,应标明能否同时享有;
(五)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代收代办的服务性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六)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二手房时,除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明码标价外,还应公布二手房房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情况等信息。
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