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价检规[2011]36号 2011年5月13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价检分局)。
附件1:
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参照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新建商品房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房在销售中,降价、打折的,应标明优惠幅度和折扣率,上调价格应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