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需要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的提出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向市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应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市长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二节 决策的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
第七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环境生态、公共财政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三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就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问题进行论证。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书面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节 决策的公众参与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