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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四、加强连锁超市“入场”管理

  本市连锁超市应当严格落实对供应商的生产资质及生产条件的审核制度;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供应商对食品安全的责任,并按照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等义务。

  五、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和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审核食品及食品原料供应商的经营资格,查验进货食品、食品添加剂每批次的合格证明文件。

  对未落实上述制度和履行上述义务的企业,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六、建立供货商实地查验机制

  本市连锁超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易腐败变质、直接入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供应商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实地查验。

  对生产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连锁超市应当及时终止其供货资格,并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七、严格落实过期食品销毁制度

  本市连锁超市应当完善并严格落实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销毁制度,对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不得使上述产品流入食品生产环节。

  鼓励连锁超市配备专门的销毁设施,对销毁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录像,使过期食品销毁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并将销毁记录告知生产企业。

  八、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处理方式

  本市大型连锁超市应当率先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

  九、加强退(换)货、回收食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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