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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食药监食协〔2011〕320号)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切实加强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提高食品安全质控能力,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切实加强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自查自纠制度

  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人人重视、组织保障、措施到位、责任落实的食品安全自律机制。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质控体系,在企业管理高层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部门;应当做好所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工作,增加食品安全内部质控能力和设施的投入,加大质量监测力度,完善巡场制度,切实将食品安全工作放在企业管理的重要位置。连锁超市应当明确承担食品安全质量控制职责的部门,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管理高层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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