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王正伟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危险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危险废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从家庭日常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固体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公安等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危险废物的种类、名称,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和无害化处置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