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
16、《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
(二)对下列法规中引用上位法的名称、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17、将《
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二)项中“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
三十三条第(六)项中“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十五条和第
十九条第七款的规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
六、对下列法规中不可操作的条款作出相应的修改:
18、《
邯郸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主城区、武安市城区规划区、峰峰矿区城区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原料中含有粘土的建筑材料。各县(市、区)城区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修改的条例,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