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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8、删除《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9、删除《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0、删除《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11、删除《邯郸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中“逾期未恢复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土地承包权和第三款中逾期未恢复的,收回其土地承包权”。

  五、对下列法规因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变更或者废止作出相应修改:

  (一)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2、《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3、《邯郸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三条

  14、《邯郸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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