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删除《
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
9、删除《
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
10、删除《
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五)项。
11、删除《
邯郸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第二款中“逾期未恢复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土地承包权和第三款中逾期未恢复的,收回其土地承包权”。
五、对下列法规因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变更或者废止作出相应修改:
(一)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2、《
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
13、《
邯郸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
一条、第
二十三条。
14、《
邯郸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