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下列法规中行政事业性收费被取消的规定作出修改:
3、删除《
邯郸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四项、第
十九条第一项。
4、删除《
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
十五条第一款中“但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收取的绿化补偿费,全部用于城市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删除第二十七条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的,责令其限期补交绿化用地补偿费,并处应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四、对下列法规中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5、删除《
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6、删除《
邯郸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
7、删除《
邯郸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
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