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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依托和支持现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以及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等公益性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鼓励企业等社会组织建立技术经纪机构;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具备一定条件的行业协会设立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技术经纪机构;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及台、港、澳地区技术经纪组织到我市设立技术经纪机构。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经纪活动。积极引导市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中介机构、专利代理机构、行业协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兼职从事技术经纪工作。

  十五、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力度,开展农业“五新”研发、应用和推广,实施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面向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扶持优良品种培育、引进和推广、农产品深加工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公益型农业科研机构和农技推广机构的农科教结合项目,鼓励其与农业生产一线合作,加快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控、节约资源和防治污染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促进榕台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面向海峡两岸(福州)农业合作试验区重点项目及台资农业企业,重点支持设施农业、精致农业、生态农业、农业综合技术等的引进与合作以及扶持台湾农民在我市创业。支持农村科技信息平台建设,为“三农”提供一线科技服务,按《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认定和扶持办法》(榕政办〔2004〕150号),继续开展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的筛选和认定工作,对新认定的“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给予2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对列入省级以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30%的经费配套支持;对列入国家和省级科技富民强县、星火技术创新示范工程的项目,分别按国家级和省级给予50%和30%的配套资助,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六、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推进企业自主创新

  对本市企业开发的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目录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应予优先采购,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本市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比例。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尤其是标志性工程,要向本市企业开放项目的前期资讯,要通过工程设计、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优先购买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对新认定的省自主创新产品每项奖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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