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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十一、强化科技进步奖对创新的引导功能

  加大对科技进步奖项目和人员的奖励力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额度分别为10万元、6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给予10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对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

  十二、推动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

  扩大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总体规模,鼓励在大学城周边、科技园区内以及产业集群较为明晰的县(市)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福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孵化器发展资金”),扶持入孵企业的发展和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对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留学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入我市属地孵化器创办企业(占35%以上的股份),以及国家863成果转化项目、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项目入驻孵化的,在孵化器发展资金中优先给予资助。对我市属地范围内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不重复补助),专项用于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

  十三、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围绕我市重点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启动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通过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建设和完善以“行业技术创新中心”为主要载体的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期间要做大做强一批行业技术创新中心,面向我市特色产业集群提供技术集成、测试分析、技术咨询等公共技术服务,按照《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榕科〔2004〕136号)的规定,对经认定和考核的中心择优给予项目经费补助,用于提高其创新服务能力。加大公益性社会科技发展的投入力度,用于扶持我市健康医疗、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领域的应用技术和实用技术研究,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发展。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整合科技资源,构建科学数据信息、科技文献、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为区域创新提供社会化服务。

  十四、加快发展技术经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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