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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四、创新科技企业间接融资

  对省百家重点企业、省市新增长点企业实现产值、税收增长目标的,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加大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以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产品进行质押贷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进行贴息,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五、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工程)实验室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设立福州市区域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福州市企业争取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的配套及培育福州市区域科技重大项目,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投入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扶持我市产业集群内企业的原创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各类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和核心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项用于配套国家、省创新资金项目以及培育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项目。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计划,并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分别按国家级和省级给予50%和30%的配套资助,或按下达项目部门的要求给予经费配套,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启动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对“十二五”期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万元研发经费奖励。

  六、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十二五”期间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项目重点扶持。列入福州市高成长性企业培育计划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福州市高成长性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9〕215号)给予兑现奖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总部迁入我市,对年工业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企业连续3年税收比上年增长超过15%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在我市新建研发大楼的土地价格实行优惠地价。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以示范促进发展,对制造业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给予支持。扶持软件产业发展,按照《福州市推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榕政综〔2010〕69号)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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