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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公证办法的通知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房产抵押、租赁合同,房屋预售合同、分期付款协议;

  (十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挂牌、拍卖、出让、转让;

  (二)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分割、赠与、继承;

  (三)保证、抵押担保借贷合同;

  (四)国有企业破产、拍卖、兼并、担保,股权或者劳动关系的确立、变更、终止;

  (五)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但关系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

  (六)国有资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拍卖;

  (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八)依法强制拆迁或者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证据保全;

  (九)公派出国留学协议、涉外收养协议;

  (十)用于招标投标、拍卖或者其他重大财产内容的授权委托书;

  (十一)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和廉租房租赁合同,应当通过减免公证收费或者法律援助的形式办理公证。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提存;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三)清点财产、封存样品;

  (四)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担任公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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