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将工程发包给未办理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建筑企业的;
(七)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的;
(八)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的;
(九)未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十四、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暂停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程;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时可以限制其网上签约手续:
(一)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承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指定分包单位或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十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27·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未取得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并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更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的;
(二)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三)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各岗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各专业施工员、质检员、试验管理员、材料员、造价员、测量员、劳动力管理员),未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岗位证书的;
(四)分包工程的,未依法订立分包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
(六)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未办理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建筑劳务企业的;
(七)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的。
十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限制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属于外省市企业的,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转包工程的;
(二)违法分包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