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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四、依法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视同虚假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现行的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七、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因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八、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因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施工单位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九、除小型机具和辅料之外,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处罚;因上述行为导致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争议,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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