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全市性防洪信息由市三防办统一审核,按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审核和发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防信息。
(5)市三防办收到严重或特别严重的雨情、水情、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和省三防办,并及时续报。
(6)建立与毗邻城市灾害信息共享机制。一旦出现影响范围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洪水灾害,及时通报受影响的毗邻城市。
(7)市三防总指挥部新闻发言人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新闻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4.5应急响应结束
洪涝灾害和暴雨内涝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或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响应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及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在8小时内将应急响应情况书面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灾情核定报告在5天内书面报送市三防总指挥部。
5.后期处置
洪涝灾害和暴雨内涝灾害的善后与重建工作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三防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
灾害发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等工作。
5.1救灾救济
(1)灾后救灾救济工作由灾害发生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人员的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人员,做好受灾人员临时生活安排,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核实汇总灾情,做好受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赈灾募捐工作;掌握安置灾民动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汇报相关救灾工作情况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置意见。
(3)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级救灾补助资金;会同其他部门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资金支持。
(4)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救治伤病人员,组织协调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采购和调运,指导医疗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做好救灾防病宣传。
(5)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警力投入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及时掌握灾区社会治安动态,视情采取必要的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
(6)农业部门负责组织部署灾后农牧渔业生产自救,指导农村调整种植结构,向灾区调运种子种苗,做好恢复农牧渔业生产工作。
(7)水务部门负责组织灾区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和除险加固。
(8)国土房管部门负责防御地质灾害,组织人员安全转移,加强监控,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9)建设、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灾区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
5.2恢复重建
(1)洪涝灾害和暴雨内涝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
(2)防洪抢险物资补充。针对当年防洪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洪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3)水毁工程应急修复。对影响防洪安全、城市供水、农业灌溉和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工程应尽快修复。对防洪通信设施应及时修复。
(4)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对防洪救灾期间征用的个人和集体物资,应按当地市场价格,经当地三防指挥部门核定,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对参与抢险的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
5.3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安排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随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4保险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减灾基础建设等工作。
发生洪涝灾害和暴雨内涝灾害后,对购买家庭财产险或自然灾害险等相关险种的家庭或企业并符合理赔条件的,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规定理赔。
5.5调查与总结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每年组织专家对当年洪涝灾害和暴雨内涝的主要特征、成因及规律进行分析,对防洪工作的各环节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洪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洪工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技术保障
(1)按照“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建设完善覆盖市、区(县级市)的三防指挥信息系统;建设覆盖全市的水情、雨情自动采集系统;建立江河洪水调度系统,优化防洪调度方案;建立市与区(县级市)三防指挥系统会商系统。加强水文、气象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预报精确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御洪涝灾害和暴雨内涝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来源,辅助指挥决策。
(2)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洪工作通信渠道畅通的责任。发生洪涝或暴雨内涝灾害时,通信管理部门应启动通信保障预案,组织有关通信运营部门提供防洪抢险救灾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新闻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洪涝灾害和暴雨内涝信息,以有效争取时间,安全转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