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防暴雨内涝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市三防总指挥部协调新闻单位发布暴雨预警、预报和防暴雨内涝信息。
(9)市经贸委:统筹协调有关企业做好防暴雨内涝救灾物资和用品供应的准备。
(10)市公安局:组织警力、装备,做好防暴雨内涝应急准备。
(11)市民政局:做好启用避难场所的应急准备。
(12)市国土房管局:做好城区房屋防暴雨内涝的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13)市建委:组织全市建筑工地防洪安全工作检查。
(14)市城管委:及时清除妨碍排水的垃圾。
(15)市交委: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部署,保障防洪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保障主要交通干线和防洪救灾重要交通线路的畅通。
(16)市林业和园林局:组织林业和园林系统做好防暴雨内涝应急准备。
(17)市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做好防暴雨内涝准备工作。
(18)市民防办:组织开展人防设施和地下空间的防暴雨内涝安全检查工作。
(19)市水投集团:组织开展污水管网的安全检查工作。
(20)广州市广播电视台、广州日报社:及时报道预报、预警信息。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收到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后,在15分钟内滚动播报有关防暴雨内涝信息。
(21)其他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防暴雨内涝救灾相关工作措施。
(22)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落实相应防暴雨内涝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暴雨内涝准备工作;指导各镇(街)做好暴雨内涝的预防和先期处置工作;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情况。
4.2.3.2Ⅱ级响应
(1)市三防总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督导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防暴雨内涝工作;综合分析研判暴雨发展趋势;对防暴雨内涝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发布防暴雨内涝指令。
(2)市三防办:收集整理雨情、水情和内涝情况,及时向市应急办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报告;执行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上传下达,督查、反馈市三防总指挥部各项决策的落实情况;负责市三防总指挥部领导与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工作。
(3)市应急办:协助市三防总指挥部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防暴雨内涝应急响应及综合协调工作。
(4)市水务局:对城区易积水点采取排涝措施。
(5)市气象局:实时分析、预报强降雨发展趋势,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
(6)市民政局: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部署,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7)市民防办:督促、检查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责任单位落实防暴雨内涝措施,并组织做好防暴雨内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情况。
(8)市水投集团:根据市三防总指挥部的指令,通过污水管网系统及时排放内涝积水。
(9)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暴雨内涝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增加抢险队伍,督促镇(街)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和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4.2.3.3Ⅰ级响应
(1)市三防总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综合分析研判暴雨内涝影响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相关地区指导开展抢险工作。
(2)市三防办:全面掌握暴雨内涝情况,及时向市应急办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报告;执行市三防总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上传下达,督查、反馈市三防总指挥部各项决策的落实情况。
(3)市应急办:负责防暴雨内涝Ⅰ级应急响应的综合协调工作。
(4)市水务局:对内涝严重地区增派抢险队伍及设备,加快排涝进度。
(5)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防暴雨内涝宣传报道工作。
(6)市公安局:对内涝严重地区实施交通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7)市民防办:及时开展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的防暴雨内涝的应急处置工作,核查受损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
(9)各区(县级市)三防指挥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防暴雨内涝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增加抢险队伍,组织镇(街)核查受灾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三防总指挥部。
4.2.4山洪灾害应急响应
按广州市山洪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4.3扩大应急响应
当超出以上范围的险情出现时,市三防总指挥部通过市政府向上级部门请求支援。
4.4信息报送和处理
(1)水情、雨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同级共享。
(2)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质的水情、雨情、工情、险情和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本级三防指挥部门办公室处理。凡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协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同志核准后,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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